天津市蓟州区某副食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11月,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天津市蓟州区某副食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某品牌辣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过期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仅有效惩治了不法商贩,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警示震慑作用,有利于提高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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