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我局对以下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列入“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人员名单”,现予以公告。
附件:《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人员名单》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25日
附:
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和职务 |
性别 |
身份证号 |
严重违法行为 |
刑事处罚情况 |
公布期限(起止日期) |
刑事判决书 |
1 |
曹迪 |
/ |
男 |
1202241998****0266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2025.06.20 终身 |
(2024)津0118刑初631号 |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