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天津鑫禹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通报批评
根据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本局对当事人天津鑫禹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向服务对象出具的1份检测报告,未按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检测,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1月6日对天津鑫禹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对天津鑫禹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请辖区内各检验检测机构以此为戒,严格遵守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规定,提升社会公信度,维护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6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