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新闻动态  》 工作通知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系统内开展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10 15:41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系统内开展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若干规定自查工作的通知

委相关处室、各区局、稽查总队: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下发的《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津人办发[2016]29号),委将组织在系统内就“一法一规定”相关重点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工作,并组织相关处室进行督查,现通知如下:

    一、自查目的

通过开展自查工作,了解系统内贯彻实施“一法一规定”执行和落实情况,做好迎接人大执法检查准备;同时要总结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剖析问题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

二、自查内容

(一)检查企业证照情况,其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汽车销售”字样。

(二)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落实好商品信息公示和消费维权承诺等制度。

(三)对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是否存在异地经营、超范围经营问题。

(五)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是否存在销售超标电动车问题。

(六)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是否存在名称使用不规范问题。

(七)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是否存在违法销售电动三轮车问题。

(八)是否按照市政府和委的部署要求,全面禁止销售不在工信部目录中的电动三轮车。各区局应集中组织相关所、队“回头看”,再次对电动车销售企业和门店进行检查,确保无相关违法行为。

(九)对改装载重货运车辆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情况。主要包括本辖区内改装载重货运车辆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日常巡查情况、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质量违法行为处置情况。

(十)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管情况。主要包括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获生产许可证情况、证后监管日常巡查情况、生产许可证年审情况、获证企业生产条件监督检查情况、获证企业生产条件监督检查不合格项整改情况、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情况。

(十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我委监管责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强化监管的意见建议。各区局应全面总结改装载重货运车辆、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管制度执行情况、亮点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作经验等。

(十二)机动车安检机构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认定和检验资格许可或超出许可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检验,以及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十三)机动车安检机构是否存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者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四)未在检验检测报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等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十五)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十六)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机动车生产企业是否存在未经认证或未正确使用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出厂、销售和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行为;

(十七)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机动车生产企业是否存在伪造、冒用强制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行为;

(十八)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机动车生产企业是否存在申请认证时送检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不一致等违法行为;

(十九)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机动车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工厂地址等实际信息与证书不符的违法行为。

(二十)是否有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的机动车车型、货运车辆超载超限、非法生产、改装、拼装、销售货运车辆的企业和个人、未经许可或超照、无照非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查处情况。

(二十一)相关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有无复议、诉讼情况。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区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执法检查工作,认真做好自查工作的组织,并做好与当地政府、人大的沟通、协调工作,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对于自查内容要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确保此项工作部署到位,不留死角。

(二)真抓实干,做好落实。区局要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委成立以来的工作进行认真梳理、总结,确保数据准确、内容详实,针对发现的问题,剖析问题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按要求落实检查内容。

(三)自查和抽查时间为委印发通知之日起至8月22日,期间委企管处、市场处、质监处、标准化处、认证处、稽查总队要针对监管区域各自组织开展抽查。区局有关科室、所、队应整理好近年相关工作情况记录,以备检查。8月22日前各区局将“委成立以来”近两年的自查情况分专项分别对口上报委相关处室。自查内容中第(一)项至第(三)项自查情况报市场处;第(四)项至第(八)项自查情况报企管处;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自查情况报质监处;第(十二项)项至第(十九)项自查情况报认证处;第(二十)项至第(二十一)项自查情况稽查总队;委相关处室分别就专项自查情况汇总、总结,形成专项自查情况报告,8月25日前通过OA短消息同时报委办公室张玲,执法监督处孙志光汇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