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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吊销听证公告
来源:蓟州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2-04-13 18:00



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吊销听证公告

下列182户市场主体(具体名单附后),本局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一、有限公司

当事人2019、2020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无纳税记录。执法人员到达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没有人员从事经营活动,也无工作人员办公,且无法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至案发时,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二、个人独资企业

当事人2019、2020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无纳税记录。执法人员到达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没有人员从事经营活动,也无工作人员办公,且无法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至案发时,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当事人2019、2020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执法人员到达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没有人员从事经营活动,也无工作人员办公,且无法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至案发时,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上述市场主体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请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本局提出。到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局联系人:李红梅      联系电话:022-82862598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3日

附:2022年拟吊销市场主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