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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06 14:54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为适应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为,2017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中提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下列职责:

  (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四)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五)化妆品监督管理;

  (六)管理标准化工作;

  (七)监督管理计量工作;

  (八)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九)商标监督管理;

  (十)广告监督管理;

  (十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管理;

  (十二)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合同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

(十三)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的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十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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