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为适应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为,2017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中提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下列职责:
(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四)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五)化妆品监督管理;
(六)管理标准化工作;
(七)监督管理计量工作;
(八)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九)商标监督管理;
(十)广告监督管理;
(十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管理;
(十二)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合同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
(十三)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的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十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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