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局相关科室及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深刻吸取宁夏银川“6.21”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区委、区政府对燃气安全工作的要求和市市场监管委、区安委会的安排部署,我局制定了《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23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城镇燃气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及市市场监管委、区安委会对燃气工作的安排部署,全面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蓟州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保障
为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燃气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决定成立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 平 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张恒春 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党委成员、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设在质监科,由质监科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专班负责人。各市场监管所、特监科、信用监管科、市场和网监科、办公室、价监科、计量标准化科、行政审批科、执法支队等部门为专班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专班成员。各成员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切实加强排查整治工作力度。
二、工作目标
以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安全为主线,完善“一个机制”,落实“两个责任”,筑牢“三条防线”,狠抓“四个提升”。“一个机制”即双重预防机制。“两个责任”即落实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燃气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三条防线”即企业主体责任、检验机构技术检验、监察机构安全监察三条防线。“四个提升”即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评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燃气具及相关产品达到“三全四清一提升”的工作目标。即全覆盖监督抽查、全覆盖监督检查、全覆盖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出清非法掺混二甲醚、出清生产领域问题产品、出清销售领域问题产品、出清相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提升产品质量本质安全水平。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监管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生产、气瓶充装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强化对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安全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精准监管,结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投诉举报、监督检查发现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生产经营场所(含充装单位)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实行全覆盖抽样检验,配合市级部门对液化石油气生产单位进行全覆盖监督抽查,发现存在“问题气”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质监科牵头,各市场监管所、特监科、信用监管科、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肃查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同一充装地址不得同时充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的要求。对未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充装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按照消防主管部门要求经消防验收合格、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发现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一律清除。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对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依托“铁拳”行动案例曝光机制等宣传渠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特监科牵头,信用监管科、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瓶、灶、管、阀等产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严格燃气气瓶检验环节监管。加大对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检验机构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对气瓶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特监科牵头,信用监管科、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问题瓶”进行严厉查处。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气瓶充装企业,强化重点监管,对发现假冒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将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充装单位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对城市管理、商务等相关部门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重点查处气瓶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等在生产、充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特监科牵头,信用监管科、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摸排。对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排,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动态掌握辖区内生产和销售单位信息,建立监管任务清单,将监管责任建档锁定明确到人,督促生产销售单位将相关质量安全信息录入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管系统。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强化重点监管。(质监科牵头,各市场监管所、信用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全覆盖监督抽查。对辖区内排查出的燃气器具生产单位进行全覆盖抽查,对流通领域投诉举报、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开展重点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查封,严防流入市场。配合市级部门对家用燃气灶具、燃气用连接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销售单位进行监督抽查。建立监督抽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快速应对机制。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监督抽查初检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质监科牵头,各市场监管所、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燃气器具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指导销售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台账制度。以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为重点,特别是对前期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跟踪回查,以《燃气具及相关零部件监管工作指导》为参考,重点检查产品包装标识是否合规,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对发现的问题产品责令经营单位立即下架,并追踪溯源,要求生产企业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实施召回。要压实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销售单位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各市场监管所按照市局以“燃气调压器”“燃气软管”“减压阀”“燃气紧急切断阀”“燃气灶具”等为关键词搜索推送的电商平台内相关经营主体信息,第一时间对推送信息进行线下核查。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督促平台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质监科牵头,各市场监管所、市场和网监科、信用监管科、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移送的“问题灶、管、阀”进行溯源管理。对城管、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要对其生产销售单位进行溯源管理,将生产销售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加强宣传引导,发布燃气器具消费提示,引导单位用户和消费者主动识别并拒绝购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质监科牵头,各市场监管所、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压力管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强燃气压力管道生产环节监管。严格实施燃气压力管道相关许可制度,督促相关机构认真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从源头上严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关。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实施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对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特监科牵头,信用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制度。配合城市管理部门,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监科牵头,信用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和监督落实机制,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特监科、各市场监管所负责)
2.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燃气灶具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并及时将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信息录入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管系统。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生产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销售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质监科、各市场监管所负责)
(五)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重点整治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价监科、各市场监管所负责)
(六)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强燃气气瓶信息化追溯管理。持续提升“一瓶一码一阀”燃气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建设和监管水平,全面推行燃气气瓶可追溯唯一编号、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信息追溯管理。(特监科负责)
2.加强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对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等产品和拟恢复生产许可管理或者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要推进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质监科、各市场监管所负责)
(七)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气瓶监督抽查机制。完善对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机制,将上述单位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大抽查频次;对相关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特监科牵头,信用监管科、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燃气器具准入管理和定期抽查机制。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按照市场监管系统对燃气器具准入管理机制过渡进度,对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做好认证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对恢复生产许可,但不具备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一律清出。建立对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生产销售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质监科牵头,各市场监管所、信用监管科、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
以涉及燃气的瓶、灶、管、阀和充装单位为重点,结合本区产业特点和安全风险分析情况细化措施。8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摸排工作,建立生产经营台账,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责任体系,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在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进行自查自改的基础上,通过一个半月的时间开展现场隐患排查,要运用“津质安”APP,及时上报排查治理情况,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执法打击力度,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运用12315投诉热线受理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监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安全隐患。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通过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
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法规标准和各项政策措施,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到不对付、不懈怠,真负责、真担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各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行政执法、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用3个月时间坚决打赢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攻坚战,达到“三全四清一提升”的工作目标。
(二)加强执法监督。各单位各部门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工作理念,坚持“四铁”“六必”的工作要求,着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力度,对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采用约谈、出具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责令下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格证书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坚决杜绝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严肃查处,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关闭取缔、撤销许可,对涉嫌犯罪的,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将执法结果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
(三)加强部门协作。各专班成员单位要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城管、商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工作衔接,推动解决严重或区域性安全隐患,形成整治合力。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专班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通过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人人懂安全、人人关注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社会氛围。
(五)做好信息报送。局各相关部门自2023年8月起每月20日前上报《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表》(见附件1、2)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梳理总结本辖区、本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分别在2023年9月10日、10月22日、2024年5月22日、2025年11月22日前报送局工作专班。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质监科:张 晔 电话:29197613
特监科:王 硕 电话:29197615
办公室:肖 然 电话:82862560
信用监管科:王 越 电话:82862598
市场和网监科:张乃健 电话:82862530
执法支队:吴红军 电话:8289165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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