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 蓟 罚〔 2018 〕 155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蓟县云中缘快餐店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 120225600397923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蓟县渔阳镇创业街F区119-120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乔斌
违法事实:当事人2016年9月26日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是热食类食品制售,自2016年10月1日开始加入网络订餐平台销售椒麻凉鸡、拌土豆丝等凉菜,销售冷食类食品时未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主要证据: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乔斌身份证复印件。2、网络监察销售情况截屏复印件。3、对授权委托人王志超的询问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现场检查笔录。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 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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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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