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蓟罚〔2018〕108号葛林超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8-31 17:21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罚〔2018108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葛林超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120225*********************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西七园村(盘山家具广场后)

违法事实:2018年5月25日,五百户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张泽忠、周立斌对位于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西七园村(盘山家具广场后)的葛师傅麻酱鸡蛋加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现场制作麻酱鸡蛋并且该单位无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限期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2018年6月25日,五百户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张泽忠、周立斌对位于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西七园村(盘山家具广场后)的葛师傅麻酱鸡蛋加工部进行复查,经过复查:该单位仍未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该单位逾期未改正,葛师傅麻酱鸡蛋加工部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上述行为满足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万元,违法所得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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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证据:1、葛师傅麻酱鸡蛋加工部经营者葛林超身份证

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加工产品照片;3、询问调查笔录。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构成了《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业主身份证明;(二)生产加工场所所有权证明材料或者与生产加工场所所有权人签订的场所租赁合同;(三)拟生厂加工的食品品种以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说明;(四)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承诺书”的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未进行登记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限期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州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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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蓟州区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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