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 蓟 罚〔 2018 〕 103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华悦万家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91120225MA06M1611N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蓟县中昌南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高占飞
违法事实:2018年6月7日,蓟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人称在蓟州区新城青池西街道北侧华悦超市购买的蛇皮果,包装日期显示6月4日,但是买回家发现是烂的发黑发霉,故举报店家售卖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望相关部门核实处理。同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五百户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宋洪涛、曹继彬对位于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南大道2号的天津华悦万家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查,该单位货架上销售的蛇皮果现存1.5KG,均已腐败变质。执法人员对上述问题蛇皮果进行了拍照取证,并责令该单位对腐败变质的蛇皮果立即下架处理。同时天津华悦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出售给举报人腐败变质蛇皮果0.31Kg,但由于举报人在购买后发现蛇皮果已经腐败变质,天津华悦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便为举报人退还了钱款。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68.056元,违法所得0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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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对被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
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检查笔录、举报人举报转办单、销售腐败变质蛇皮果的照片;4、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销售凭证复印件;5、对举报人的询
问调查笔录、华悦超市为举报人退款的支付宝记录。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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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元;2、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蓟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州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 年8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受送达人,一份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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