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 蓟 罚〔 2018 〕 58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永安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1120225MA05K3TF6J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蓟县康宏新村13-1-101,102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杨俊海
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硝苯地平控释片等10种药品无法提供购进药品的票据和供货单位资质证明,当事人承认购进该批药品时没有任何资质证明和购进票据,共计药品43盒。上述行为满足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419元,至2018年4月1日案发,上述药品还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经营者杨俊海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经理孟伟杰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的现场情况;3.检查现场照片及上述药品照片,证明上述药品是当事人销售的;4.对经理孟伟杰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从药品生产或批发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情节;5.对货值金额的计算说明。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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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硝苯地平控释片等10种药品43盒(详见《(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津市场监管蓟罚〔2018〕58号)2.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1419元)3.5倍罚款:4966.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蓟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州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蓟州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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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名称及印章)
2018 年 6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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