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蓟稽罚〔2018〕306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3-28 13:44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罚〔 2018 306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美华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1120225340933835J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蓟县鼓楼广场地下一层101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王春华

违法事实:2018年11月6日,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文昌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冀德龙、朱文明到天津市蓟县鼓楼广场地下一层101,天津市美华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的销售柜台检查发现“怡家园麻香烧”11包,标注着制造商“曲沃县王红旗食品厂”,地址是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里村镇里村八组,生产许可证编号:QS141024010424,生产日期:20181005等内容。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产品的索证索票、产品的第三方检验报告等相关资质情况,但是,提供的生产商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中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SC1241410211021X,与所销售的产品的生产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符。上述行为满足进货时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构成要件。

经调查,涉案产品共购进14箱,每箱6.8斤。每斤销售价12.8元,涉案金额1218.6元。案发时涉案产品已销售20斤,销售额256元,获利124元。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于2018年2月26日被天津市蓟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蓟当罚【2018】16号。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王春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3、对授权委托人张燕兴的询问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证明涉案产品的购进是否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事实情况;4、当事人出具的销售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获利情况;5、其他证明文件(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购物小票复印件1份、涉案产品照片复印件1份、投诉人的书面情况说明1份、);6、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供货商、生产商资质照片复印件;7、天津市蓟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下达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蓟当罚【2018】16号),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已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出,1、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标的是“SC”还是“QS”不是我们的问题,我们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我们不知道从2018年10月1日之后不能再销售带有“QS”标志许可证的食品,没有人通知过我们;2、即便存在违法行为,处罚也过重;3、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六条中没有对应我们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4、这个案子与食品生产许可没有任何关系。经过听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属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从轻情形,建议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十七条裁量细则(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十七条“裁量细则:(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4、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75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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