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蓟罚〔2019〕59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4-11 13:50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蓟罚〔2019〕59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蓟县福金山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 91120225MA06P8780J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蓟县罗庄子镇洪水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陈连存

违法事实:2019年2月21日,执法人员高瑞伶、李子旭对天津市蓟县福金山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凤球唛番茄调味酱”8罐,净含量850克,生产日期2017年11月3日,保质期15个月。“盛奇奥台湾风味韧性饼干”10袋,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18年1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货值金额92元。无进货票据。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下达了询问调查通知书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上述行为满足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要证据:1、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执法人员检查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后,当事人立即下架并停止销售过期商品,全面检查了在售食品的保质期情况并提交了情况说明,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

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凤球唛番茄调味酱”8罐,净含量850克,“盛奇奥台湾风味韧性饼干”10袋,计量方式:散装称重。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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