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 蓟 罚〔2019〕 89 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世纪恒泰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11202253515412207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蓟县官庄镇北后子峪村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王德军
违法事实:2017年8月4日至2017年11月20日,当事人从天津世纪正大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诺氟沙星胶囊(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生产,批号A1706016,规格:0.1g)共计810盒,单价2.5元,总金额2025元。至2018年6月3日,已全部售出,单价3元,销售金额2430元。上述批次药品经检验,【检查】溶出度不符合规定,结果不符合规定。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劣药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2430元,违法所得346.15元。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复印件,负责人王德军身份证复印件;2. 天津市武清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复印件;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4. 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复议件,我局提取的上游企业销售流向和销售票据复印件;5. 当事人提供的药品采购记录、验收记录、陈列检查记录、销售记录,供货单位及其业务员资质等材料;6. 违法所得的计算说明。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构成《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46.1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天津银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3 月 29 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