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蓟罚〔2019〕92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4-18 15:14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罚〔 2019 92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蓟县府君药店(王艳)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2120225MA067A796M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蓟县中昌北路太平洋小区底商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王艳

 

违法事实:接天津市武清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8-NK-0764,由天津市益生堂大药店抽验的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生产的批号为A1706016诺氟沙星胶囊检查项溶出度不符合规定,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按劣药论处。经调查,天津市蓟县府君药店于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11月15日期间,从天津世纪正大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A1706016诺氟沙星胶囊共计35盒,至2018年5月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3元/盒,违法所得共计105元,货值金额共计105元。

主要证据:1、天津市蓟县府君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证明主体合法;2、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武清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明该药店存在销售劣药的行为;3、供货商天津世纪正大医药有限公司资质及出库单复印件,证明该药店购货渠道合法。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盒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2、处销售劣药诺氟沙星胶囊货值金额二倍罚款21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及印章)

2019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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