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蓟罚〔2019〕139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6-05 09:13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罚〔2019〕139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蓟州区张悦志辉副食商店(张悦)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92120225L6660060X1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穿芳峪镇穿芳峪村东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张悦


违法事实:2019年3月1日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匿名举报,举报称张悦副食店出售过期柏慧雁都牌火腿肠,执法人员对张悦副食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举报属实另发现双汇牌火腿肠也已经过期。当事人涉嫌经营的1、柏慧燕都牌特制六号肠外包装标注:柏慧燕都牌特制六号肠,净含量500克,制造商:辽宁柏慧燕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19日,保质期90天,已经超过保质期40天;2、柏慧燕都牌五花肠,净含量32克,制造商:辽宁柏慧燕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 2018年11月24日,保质期 90天,已经超过保质期4天;3、双汇牌广味香肠,净含量200g,制造商:双汇集团.唐山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 2018.10.17,保质期120天,已经超过保质期11天;4、双汇牌挂炉烤肉肠,净含量360g,制造商:双汇集团.唐山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 2018年11月05日,保质期90天,已经超过保质期24天。未售出过期火腿肠,每袋柏慧燕都牌特制六号肠售价10元,共1袋;每根柏慧燕都牌五花肠售价6元,共4根;每袋双汇牌广味香肠售价10元,共2袋;每根双汇牌挂炉烤肉肠售价11元,共4根;合计货值金额98元,以上保质期外商品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主要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张悦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2019年3月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有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3、2019年3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过期火腿肠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积极进行配合,过期的火腿肠未售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柏慧燕都牌特制六号肠1袋;过期柏慧燕都牌五花肠4根;过期双汇牌广味香肠2袋;过期双汇牌挂炉烤肉肠4根;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天津银行、中信银行、农业银行、浙商银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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