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罚〔2019〕194号
当事人: 天津市蓟县石成海副食商店(石成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20225MA067CJQ75
住所(住址): 天津市蓟县下仓镇北小胡村2区1排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石成海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10108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 186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天津市蓟县下仓镇北小胡村2区1排4号
违法事实:2019年2月14日,投诉举报平台接到举报人匿名举报,称蓟州区下仓镇北小胡村“老六超市”即天津市蓟县石成海副食商店销售过期食品(火腿肠)。接到举报后,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赵辉、张绍宗于2019年2月20日对天津市蓟县石成海副食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该副食商店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5MA067CJQ75;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JY11200250013421,检查时该经营主体正在营业。经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正在销售的已超过保质期的双汇牌(汇福来蒸煮淀粉肉肠)火腿肠3根(生产日期:20180122,保质期6个月)。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涉及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该副食商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火腿肠的情况;
3.对石成海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火腿肠的事实情节。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蓟罚告〔2019〕194号)已于2019年5月18日在下仓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直接送达,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无主观故意,且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尚未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符合《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九)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所指的减轻处罚情形。适用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预包装食品双汇牌(汇福来蒸煮淀粉肉肠)火腿肠3根;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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