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罚〔2019〕306号
当事人: 天津蓟州孙长云诊所(孙长云)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登记号:PDY01376912022517D2112
住所(住址): 蓟州区西环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孙长云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20225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138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蓟州区西环南路2号
根据举报,2019年4月1日文昌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到被举报地点进行检查,被举报地点位于蓟州区西环南路2号,门口牌匾写着“孙长云诊所”字样,经营场所有100平米。当事人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是天津蓟州孙长云诊所,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药房内发现保健食品16g修正牌优尔胶囊5盒、8g修正牌优尔胶囊19盒、仙元牌辅酶Q10维生素E软胶囊40盒。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蓟责【2019】1564号),下达了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蓟实强【2019】1564号)。经调查,上述保健食品当事人是从天津市安泰嘉美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16g修正牌优尔胶囊共购进100盒,购进单价35.04元,销售价格40元,已经销售95盒,获利471.2元;8g修正牌优尔胶囊共购进74盒,购进单价12.02元,销售价格15元,已经销售55盒,获利163.9元;仙元牌辅酶Q10维生素E软胶囊共购进40盒,购进单价13.42元,销售价格17元,未销售无获利。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5790元。违法所得共计635.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孙长云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对授权委托人刘江询问调查笔录、刘江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证明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事实 ;3. 询问调查笔录、天津市安泰嘉美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复印件 ,证明 本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情况;4.供货方天津市安泰嘉美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销售出库单复印件;16g和8g修正牌优尔胶囊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成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仙元牌辅酶Q10维生素E软胶囊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保健食品为正规渠道购进,产品质量无问题。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出,一是我们承认存在违法行为,最初我们不知道开诊所还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是如果执法人员能先告知我们还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我们就不会无证经营了;三是我们诊所经营的保健食品都是正规渠道购进的,也没有造成什么危害后果,我们认为处罚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过听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考虑到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九项规定的减轻处罚的事实情节,建议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给予:1、没收违法购进的16g修正牌优尔胶囊5盒、8g修正牌优尔胶囊19盒、仙元牌辅酶Q10维生素E软胶囊40盒;2、没收违法所得635.1元;3、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所销售的保健食品为正规渠道购进,索证索票齐全,产品质量无问题,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的16g修正牌优尔胶囊5盒、8g修正牌优尔胶囊19盒、仙元牌辅酶Q10维生素E软胶囊40盒;2、没收违法所得635.1元;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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