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罚〔2019〕531号
当事人:天津市蓟州区八仙山饭店(杨长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120225600060133
住所(住址): 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小港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杨长雨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20225**************
联系电话: 138*********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小港村
2019年7月19日,下营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蓟州区八仙山饭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饭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栏、健康证齐全并按规定悬挂。现场共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该饭店柜台货架摆放待售的6瓶白酒无任何标签(瓶身上印有挂月原酒字样)。2、用于提供餐饮服务的冰柜未定期清洗.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津市监蓟当罚(2019)104号,对涉案无标签白酒予以扣押。2019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蓟州区八仙山饭店进行复查发现:用于提供餐饮服务的冰箱柜仍未定期清洗。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蓟营(2019)2919号)。
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无标签的白酒(瓶身上印有挂月原酒字样)予以扣押。 2019年7月19日,下营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蓟州区八仙山饭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饭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栏、健康证齐全并按规定悬挂。现场共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该饭店柜台货架摆放待售的6瓶白酒无任何标签(瓶身上印有挂月原酒字样)。经询问调查得知,当事人共购进无标签白酒共计6瓶,进货价12.5元,销售价15.00元。截止到案发之日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90.00元。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涉案无标签白酒予以扣押,并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用于提供餐饮服务的冰柜未定期清洗.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津市监蓟当罚(2019)104号)。2019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蓟州区八仙山饭店进行复查发现:用于提供餐饮服务的冰柜仍未定期清洗。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蓟营(2019)2919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第一次现场笔录,证明 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食品同时也证明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清洗设施设备现场检查情况。
3、第二次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拒不改正的的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调查笔录》 ,证明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食品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拒不改正未定期清洗设施设备事实情节。
5、《询问通知书》,证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告知的情况下仍然拒不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账册、票据、合同、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事实情节。
6、2019年7月19日经当事人确认现场拍摄照片二张
证明现场监督检查发现。
7、2019年7月25日经当事人确认现场拍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拒不改正的情节。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无。
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规定。
用于提供餐饮服务的冰柜未定期清洗的行为,在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津市监蓟当罚(2019)104号)仍然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二项:“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者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和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食品的行为,在执法人员下达《询问通知书》依法向我局提供无标签食品进货票据、凭证、供货商资质等证据仍然拒不提供。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六项:“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账册、票据、合同、凭证等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无标签食品6瓶;2、罚款40000.00元。餐饮服务提供者拒不改正未定期清洗设施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0元。
合计罚款:1、没收违法经营的无标签食品6瓶;2、罚款8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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