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蓟罚〔2019〕489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2-20 10:14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罚〔2019489

当事人:天津市蓟州区芽丁花语食品零售店(于叶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5MA06JDRJ99

住所:天津市蓟州区新城州河湾北园14号楼1601 

负责人:于叶凡

身份证号码:120225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0xxxxxxxx

联系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新城州河湾北园14号楼1601

 

2019426日,五百户镇市场监管所接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的消费举报单,举报人称其于2019417日在淘宝网上“天津市蓟州区芽丁花语食品零售店”开设的淘宝店铺购买“黄芪枸杞红枣茶男女泡水补气补血滋补营养品组合装气血双补养生茶”。规格:300g。配料:黄芪、枸杞、红枣。价格共计¥36.5。订单编号:411849312710971231。到货后,发现商家并无食品生产资质,散装食品销售资质。就把食品配料全部真空混合二次包装。根据商建发[2005]1号《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三,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此产品定量包装形式及添加药品黄芪应视为普通茶类,且产品未标识保健食品,药品批号,而添加保健食品原料黄芪(药材)。也无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等内容。依法属于非法添加中药材,无证生产的三无食品。(另附举报书)为防止更多地人购买到不合格食品,特来举报。

 201957日,五百户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蓟州区新城州河湾北园14号楼1601号的天津市蓟州区芽丁花语食品零售店(于叶凡)进行检查,该店工作人员周小龙配合执法人员进行了检查,经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摆有笔记本电脑、小型打印机等设备,货架上摆有黄芪枸杞红枣茶、黄芪黑枸杞红枣茶和黄芪枸杞菊花茶三种产品,均贴有标签,产品标签上标注有产品名称、净重、保质期、生产日期、联系电话五项内容,该店工作人员周小龙当场供述,上述三种产品均为该店自行加工制作,执法人员通过该店的电脑现场查看了该店在淘宝平台上的店铺(芽丁养生茶),经检查发现该店在淘宝平台的店铺上也经营上述三种产品,同时在该淘宝店铺内宣传“黄芪枸杞红枣茶”时使用“补气补血,补充元气,让人活力百倍”等用语,宣传“黄芪黑枸杞红枣茶”时使用“排毒养肝、美容养颜、滋补气血”等用语,宣传“黄芪枸杞菊花茶”时使用“去火排毒、补气补血、清热解毒”等用语。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自行加工制作的黄芪枸杞红枣茶(5袋)、黄芪黑枸杞红枣茶(10袋)和黄芪枸杞菊花茶(13袋)三种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2019517日,五百户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蓟州区芽丁花语食品零售店负责人于叶凡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了解,该店主要通过淘宝网店“芽丁养生茶”出售黄芪枸杞红枣茶、黄芪黑枸杞红枣茶和黄芪枸杞菊花茶三种产品,上述三种产品的原材料枸杞、黑枸杞、红枣、菊花为其通过网络购买,黄芪为该店负责人于叶凡的丈夫周小龙在甘肃老家自行种植,该单位在经营场所内分别对黄芪、枸杞、黑枸杞、红枣等原材料进行了组合定量包装,每袋300g,同时利用打印机自行打印了标注有产品名称、净重、保质期、生产日期、联系电话五项内容的产品标签。

经核查,当事人通过淘宝网店“芽丁养生茶”经营的黄芪枸杞红枣茶、黄芪黑枸杞红枣茶和黄芪枸杞菊花茶三种产品属于食品生产许可目录中的申证单元,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便将黄芪、枸杞、黑枸杞、红枣、菊花等原材料分别进行了混合定量包装,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构成要件;经调查核实“黄芪”属于药品且非药食两用,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黄芪枸杞红枣茶”等三种产品均为普通食品,但三种产品中均添加了黄芪,上述行为满足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非药食两用)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在经营“黄芪枸杞红枣茶”、“黄芪黑枸杞红枣茶”、“黄芪枸杞菊花茶”三种产品过程中,在淘宝店铺内宣传“黄芪枸杞红枣茶”时使用“补气补血,补充元气,让人活力百倍”等用语,宣传“黄芪黑枸杞红枣茶”时使用“排毒养肝、美容养颜、滋补气血”等用语,宣传“黄芪枸杞菊花茶”时使用“去火排毒、补气补血、清热解毒”等用语,而上述三种产品非保健食品也无药品批号,当事人仅作为普通食品对外出售,上述行为满足在发布普通食品广告过程中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构成要件(已另案处理)。本案货值金2747.64元,违法所得1063.2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负责人于叶凡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天津市蓟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回复函,证明黄芪属于中 药材非药食两用;

3.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淘宝店铺截图,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非药食两用)、在发布普通食品广告过程中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本案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本局已于2019年8月26日向当事人送

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蓟罚告〔2019〕48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另案处理的除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和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在案发后立即删除了违法内容,且属于初次违法。应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黄芪枸杞红枣茶”等3种产品28袋(详见《(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津市监蓟实强[2019]009;2、没收违法所得1063.26元;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

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3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