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蓟罚〔2020〕172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5-25 17:30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罚〔2020172

当事人:张艳秋                                          

住所(住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同乐园C1区16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艳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225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51xxxxxxxx

联系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同乐园C1区16号楼104室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2020年2月6日,五百户镇市场监管所接到群众举报:市民来电:称蓟州区同乐园16号楼104,称此住户自己做的大饼,做面条,对外售卖。市民称商家存在卫生问题,比如不勤洗手,没有健康证,同时影响公共卫生,故市民来电,望相关部门处理。2020年2月14日,五百户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同乐园C1区16号楼104室店进行检查,经检查:同乐园16号楼104室窗户上张贴“超市”字样,屋内货架上摆放:1、康师傅包装饮用水,净含量:550ml/瓶,共15瓶;2、河北神雕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果仁杏仁露,净含量:240ml/瓶,共8瓶;3、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亲亲鸡味圈,净含量:50克/袋,共4袋;4、魔法士阿根廷烤鱿鱼味干脆面,净含量:24克/袋,共6袋;5、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上好佳鲜虾片,净含量:35克/袋,共3袋;6、济宁市兖州区好趣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滋时代俄罗斯紫皮巧克力味点心面,净含量:53克/袋,共7袋。该店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的规定。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19年12月25日在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同乐园C1区16号楼104室开始经营便利店销售预包装食品,至2020年2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该便利店内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合计为158元,违法所得为21.5元。上述行为符合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张艳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现场情况。                                       

3、当事人张艳秋的授权委托书,证明被询问受委托配合调查的资格。

3. 被委托人胡存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的事实情节。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无陈述和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我局已于2020511日告知当事人。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因不懂法而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现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1.5元;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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