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罚〔2020〕175号
当事人:天津市蓟州区惠霞乐食品商店(宋俊霞)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5MA05TRPTX6
住所(住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火车站站区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宋俊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225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2xxxxxxxx
联系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火车站站区东北侧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2020年4月5日,州河湾镇市场监管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4月4日在位于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火车站站区东北侧的超市买了一瓶饮料,发现过期了,且货架上的其他物品也都过期了,故来电反映超市售卖过期食品,望有关部门核实处理。2020年4月7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火车站站区东北侧的天津市蓟州区惠霞乐食品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1、该店内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在该店用于销售商品的货架上摆放的:美汁源果粒橙,1.25L/瓶,共5瓶,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22日,保质期9个月;可口可乐汽水,净含量300毫升,在该店内用于销售的柜台上摆放:1、美汁源果粒橙,1.25L/瓶,共5瓶,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22日,保质期为9个月;2、可口可乐汽水,300毫升/瓶,共1瓶,生产日期为2019年3月1日,保质期为9个月;3、棒棒跳跳糖,28克/袋,共9袋,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22日,保质期为12个月;4;卡迪娜豌豆脆,72克/袋,共5袋,生产日期为2019年3月3日,保质期为9个月;5、猫耳朵,115克/袋,共3袋,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17日,保质期为9个月。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已超出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出保质期预包装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款“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便利店用于销售商品的货架上摆放的商品:美汁源果粒橙共5瓶、可口可乐汽水共1瓶、棒棒跳跳糖共9袋、卡迪娜豌豆脆共5袋、猫耳朵共3袋,货值金额合计83.5元,至2020年4月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已超出保质期;当事人售卖的可口可乐无糖纤维+饮料,销售价格5元/瓶,进货价格3.5元/瓶,顾客购买后发现过期了之后,当事人为其进行退换。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天津市蓟州区惠霞乐食品商店营业执照、负责人宋俊霞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出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现场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出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事实情节。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款“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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