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蓟不罚〔2020〕18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6-16 09:27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不罚〔202018

当事人:天津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5MA05KP2L3N

住所(住址):天津市蓟县人民西大街217号增15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发世

联系电话:  153xxxxxxxx  

联系地址:天津蓟州区人民西大街南红星售楼处 

201995日,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称当事人正在红星京畿鼎园售楼处(蓟州区人民西大街南红星售楼处)进行有奖销售地下车位活动。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红星京畿鼎园售楼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红星京畿鼎园售楼处内摆放着广告牌,此牌上的内容有:“搞事情,购车位,10万品牌家电免费拿,10万品牌汽车免费抽”、“每售出30个车位举办一次汽车抽奖,活动日期:201991日—2019101日”、“10万品牌汽车配置清单”等内容。2019923日,执法人员第二次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上述广告牌上内容中的“10万”改为“5万”、“30个车位”改为“15个车位”,并有5个地下车位已售出。2019927日、108日、1018日分别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3份,并提交了车位《签约确认单》、《红星蓟州项目车位使用权销售代理合同》和《蓟州区红星京畿鼎园地下停车位有偿使用协议》、《地下停车位有偿使用协议补充协议》的样本;20191010日分别对天津广大(天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凯烁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小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市场调查,核实当事人抽奖活动涉及到的宝来2019自动时尚型裸车、北京汽车智达X3手动挡挡裸车2种车型的蓟州地区的市场价格;20191013日对北京托克拉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20191015日对天津龙成海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

当事人开展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人民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摆放的广告牌上的内容中含有“购”、“售出”等词语,与客户签定的合同中含有“有偿使用”内容表述不同,广告中对地下车位的“有偿使用”表示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违法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95日、9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京畿鼎园售楼处内进行的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正在开展抽奖活动的事实;

2201995日、9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共21张,证明当事人正在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地下车位活动的事实和当事人正在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32019919日,927日,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2019927日、108日、1018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的抽奖式有奖销售的事实情节和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情节;

520191015日,天津龙成海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

620191015日,对天津龙成海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制作广告牌的事实;

720191014日,北京托克拉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

820191014日,对北京托克拉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和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是当事人所为;

920191010日,天津广大(天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凯烁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小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当事人用于抽奖活动的汽车销售价格(汽车裸价)的《证明》,证明当事人抽奖活动的奖品价格超过5万元的事实;

102019108日,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车位《签约确认单》、车位定金专用收据和收款凭证;证明当事人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开展的事实;

112019919日、927日,108日,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提供的《红星蓟州项目车位使用权销售代理合同》3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北京托克拉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售地下车位的事实;

122019108日、1012日,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蓟州区红星京畿鼎园地下停车位有偿使用协议》和《地下停车位有偿使用协议补充协议》样本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地下停车位,是有偿使用的事实。

20191224日,我局向当事人邮递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91227日,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原定于2020114日召开听证会,期间当事人提出延期听证申请,经审核符合延期听证条件,决定听证会延期于202023日召开,在听证会召开前,国家突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天津市自2020125日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听证会因故推迟召开。2020430日起,天津决定将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符合听证会召开条件,于2020519日我局公开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如下听证理由:一是拟认定的案件事实有误;二是拟认定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不当;三是拟认定广告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四是涉案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五是即使涉案违法事实成立,依法也应不予处罚;六是拟处罚过重,显处不当;七是恳请贵局依法妥善处理本案。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及听证会后提供了五组证据,内容为1、天津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广告沟通群微信聊天记录;2、天津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龙城海旺公司往来邮件截图;3、《广告制作情况说明》及其附件一、附件二;4、《客户回访调查表》;5、《蓟州区红星京畿鼎园地下停车位有偿使用协议》售楼处公示照片4张。经复核,对当事人提供的五组证据材料予以采纳。

当事人开展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的行为,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在开展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过程中发布的广告,广告内容中含有“购”、“售出”等词语与客户签定的合同中含有“有偿使用”内容表述不同,广告中对地下车位的销售表述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并及时改正,未产生不良影响,且所有活动期间购买了车位的人均表示涉案广告词语清晰,明确,不会产生误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正当有奖销售及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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