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蓟罚〔2020〕205号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6-19 17:26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罚〔2020205

当事人:天津市蓟州区华硕果多多水果经营店(王硕)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5MA06DMRF86

住所(住址):天津市蓟州区新城A1安置区青池西街7号增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硕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225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53xxxxxxxx

联系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新城A1安置区青池西街7号增6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2020年3月15日,州河湾镇市场监管所收到群众举报,市民于3月14日在蓟州区洲河湾新城华硕果多多购买苹果,花费50多元,市民吃的时候发现苹果都坏了,找商家,商家态度恶劣,不予解决,故市民来电反映商家的食品安全问题,望相关部门核实处理。2020年3月15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天津市蓟州区新城A1安置区青池西街7号增6号的天津市蓟州区华硕果多多水果经营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情况是:在该店用于销售的货架上摆放的苹果,标签为“花牛苹果,3.5元/500g”,其中一个苹果,感官性状异常,腐败变质。当事人经营感官性状异常水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产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13日从北京新发地批发市场购进6箱花牛苹果,48元/箱,合计288元,该批次共销售一笔,由于商品上货架前未检查仔细,将感官性状异常苹果摆放在货架上,顾客于2020年3月14日购买回家后发现已腐败变质。顾客购买多种水果有支付记录,无商品货值明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笔销售花牛苹果具体金额。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经营感官性状异常水果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天津市蓟州区华硕果多多水果经营店营业执照、负责人王硕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感官性状异常水果行为的现场情况。                                       

3.被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感官性状异常水果行为的事实情节。

4.授权委托书,证明被委托人经当事人授权接受调查的资格。

5.举报人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消费者于该店购买感官性状异常水果的事实。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无陈述和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我局已于202068日告知当事人。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产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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