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罚〔2019〕616号
当事人:天津仁和康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5MA0795727J
住所(住址):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下仓大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海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225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6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下仓大街20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11月14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赵辉、王伟涛对天津仁和康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该经营主体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销售柜台下发现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米非司酮片(批号431810021)一盒、米索前列醇片(批号431810022)一盒,正大制药(青岛)有限公司生产的骨化三醇软胶囊(批号1812091)一盒、(批号1811241)一盒、(批号1901261)三盒、(批号1902211)五盒、(批号1903271)二盒、(批号1812181)二盒、(批号1901131)一盒、(批号1902201)七盒,乐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硫酸氢氯吡格雷片(规格75mg,批号B190511A2)三盒,美国Kremers Pharmaceuticals lnc.生产、优时比(珠海)制药有限公司分包装的多糖铁复合物胶囊(批号219095P1)五盒,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中药厂生产的速效救心丸(批号618396)二盒、(批号618148)三盒、(批号618359)三盒、(批号619014)一盒、(批号619020)一盒,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硫酸氢氯吡格雷片(规格75mg,批号B190240)一盒、(规格25mg,批号B190139)四盒、(规格25mg,批号B190137)一盒,上海和黄药业生产的麝香保心丸(批号190317)一盒、(批号190318)一盒、(批号190218)一盒、(批号190322)一盒、(批号190404)三盒、(批号190402)二盒、(批号190319)四盒、(批号190329)四盒、(批号190220)四盒、(批号190219)一盒,英国Merck Sharp&Dohme Ltd生产、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分包装的孟鲁司特钠咀嚼片(批号R020518)二盒、孟鲁司特钠片(批号R018342)一盒、孟鲁司特钠片(批号R033495)一盒,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氯沙坦钾片(批号180955)五盒,恒诚制药集团淮南有限公司生产的美沙拉秦肠溶片(批号1806301)四盒、德国Merck KGaA生产的左甲状腺素钠片(批号264679)四盒、(批号263512)一盒,法国Glaxo Wellcome Production生产的沙美特罗替卡松粉吸入剂(批号3S8P)一盒,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上述药品的相关资质证明、进货发票和随货同行单。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详见津市监蓟下实强[2019]003号,《财物清单》),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扣押时当事人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执法人员遂于2019年11月14日将案件来源信息进行登记,并于2019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1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查明,天津仁和康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涛从几名老人和药贩子手中收购药品(详见《财物清单》津市监蓟下实强[2019]003号),该药店在明知应从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前提下,仍将上述药品放于药品销售区内用于销售。上述药品无供货单位的任何资质和合法票据,也未进行验收。经询问,米非司酮片销售价格11元/盒,共一盒;米索前列醇片销售价格5元/盒,共一盒;骨化三醇软胶囊销售价格15元/盒,共二十二盒;乐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硫酸氢氯吡格雷片(规格75mg)销售价格13元/盒,共三盒;多糖铁复合物胶囊销售价格20元/盒,共五盒;速效救心丸销售价格15元/盒,共十盒;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硫酸氢氯吡格雷片(规格75mg)销售价格10元/盒,共一盒,(规格25mg)销售价格7元/盒,共五盒;麝香保心丸销售价格11元/盒,共二十二盒;孟鲁司特钠咀嚼片销售价格12元/盒,共二盒;孟鲁司特钠片销售价格18元/盒,共二盒;氯沙坦钾片销售价格8元/盒,共五盒;美沙拉秦肠溶片销售价格18元/盒,共四盒;左甲状腺素钠片销售价格14元/盒,共五盒;沙美特罗替卡松粉吸入剂销售价格88元/盒,共一盒。至2019年11月14日,上述药品还未销售。本案货值共计1252.00元,无违法所得。本案各类法律文书均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证据均有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未违反有关程序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现场笔录一份(共三张)和现场照片八张,证明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情况;
3.询问笔录一份(共六张),证明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情节。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19年12月19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天津仁和康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张海涛)送达了《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蓟罚告〔2019〕616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金额等,同时也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天津仁和康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张海涛)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已经构成了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天津仁和康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在明知药品零售企业应从具有药品生产或者批发资格企业购进药品的情况下,仍将无供货单位资质和合法票据的米非司酮片等药品放于药店药品销售区销售,且药品也未进行验收,构成主观故意。鉴于上述情节,本案当事人没有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裁量一般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应按一定金额倍数的中间倍数确定。”所指的一般处罚情形。适用一般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药品89盒(详见《财物清单》津市监蓟下实强[2019]003号)、2.罚款4382.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蓟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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