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蓟罚〔2019〕819号
当事人:天津市蓟州区昱诚欣彤板面店(付连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5MA05QU9G3T
住所(住址):天津市蓟州区东施古镇东施古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付连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225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51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调查的事实:2019年12月2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施古所的执法人员在蓟州区东施古镇东施古村的天津市蓟州区昱诚欣彤板面店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正在营业,处于工作状态,但进货查验记录不完善,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12月6日以前建立并完善近6个月的进货查验记录。2019年12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天津市蓟州区昱诚欣彤板面店发现,仍未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天津市蓟州区昱诚欣彤板面店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备案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销售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明当事人未建立健全进货台账记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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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违法时间较短,未造成危害后果,应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
量适用规则》第一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案件性质及处理建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食品
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三项建立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有进货记录台账,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规定,依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食品摊贩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一项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第 2 页 共 3 页
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
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
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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