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罚〔2020〕92号
当事人:天津蓟州区一生小碗菜快餐店(高红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5MA06TC6X1N
住所(住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兴华美食广场4号楼3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红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225xxxxxxxxxxxx
2019年11月6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在美团外卖平台内经营的“BUY小碗菜(蓟州店)”餐饮超范围经营,举报人提供的举报附件内上述店铺的商家资质截图显示经营者为天津蓟州区一生小碗菜快餐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120225MA06TC6X1N,经营场所为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兴华美食广场4号楼3门。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3日上午到位于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兴华美食广场4号楼3门的天津蓟州区一生小碗菜快餐店进行核查,该店门口悬挂写有“一生小碗菜快餐店”字样的牌匾,该店经营者高红生陪同了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中,现场未发现猪皮冻。在该店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JY21200250104980,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含网络经营),许可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和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荤菜)。执法人员向高红生出示了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8日截取的该店在美团外卖店铺“BUY小碗菜(蓟州店)”的截图7张,在截图上显示有猪皮冻在销售列表中,高红生在上述7张截图上均进行了签字确认。当事人涉嫌超范围经营食品,我局于2019年11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11月6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在美团外卖平台内的店铺“蜀湘小厨”餐饮超范围经营,举报人提供的举报附件内上述店铺的商家资质截图显示经营者为天津市蓟州区食味鲜餐饮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120225MA06GY9Y83,经营场所为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兴华美食广场3号楼2门。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3日上午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兴华美食广场3号楼2门进行核查,经核查,在该地点有一名为天津市蓟州区辣五味餐饮经营部的餐馆,该店门口悬挂写有“辣五味花园小厨”字样的牌匾,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中,现场未发现天津市蓟州区食味鲜餐饮店。执法人员在2019年11月13日截取的美团外卖店铺“蜀湘小厨”内的网页截图中显示的店铺联系电话,通过在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该联系电话,查询到一个开业状态的名称为天津蓟州区一生小碗菜快餐店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120225MA06GY9Y83,经营者为高红生。2019年11月14日上午,执法人员到高红生经营的位于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兴华美食广场4号楼3门的天津蓟州区一生小碗菜快餐店进行核查,该店门口悬挂写有“一生小碗菜快餐店”字样的牌匾,高红生陪同了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中,现场未发现猪皮冻。在该店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120225MA06GY9Y83,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21200250104980,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含网络经营),许可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和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荤菜)。执法人员向高红生出示了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8日截取的在美团外卖店铺“蜀湘小厨”的截图7张及2019年11月13日截取的在美团外卖店铺“蜀湘小厨”的截图1张,在截图上显示有猪皮冻在销售列表中,高红生在上述8张截图上均进行了签字确认。当事人作为入网餐饮经营者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我局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1.当事人自2019年9月下旬至案发,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内的店铺“BUY小碗菜(蓟州店)”和“蜀湘小厨”超许可范围经营冷荤菜猪皮冻,货值金额为371.5元,违法所得30元。2.当事人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自2019年9月下旬至10月初,在美团外卖平台内的店铺“蜀湘小厨”上传的商家资质为虚假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蓟州区一生小碗菜快餐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
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高红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高红生身份;
3.执法人员对天津蓟州区一生小碗菜快餐店现场笔录2份,共6页,证明现场情况;
4.经高红生签字确认的美团外卖上“BUY小碗菜(蓟州店)”截图7张和“蜀湘小厨”截图8张,对高红生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5页,高红生提供的经营情况说明1份,2页,证明当事人超范围经营食品、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事实情节;
5.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蓟州区辣五味餐饮经营部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在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兴华美食广场3号楼2门未发现天津市蓟州区食味鲜餐饮店;
6.天津市蓟州区辣五味餐饮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天津市蓟州区辣五味餐饮经营部的主体资格;
7.王志永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王志永身份;
8.侯淑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侯淑明身份资格;
9.对侯淑明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3页,证明天津市蓟州区辣五味餐饮经营部的经营情况;
10.举报单2份,2页,证明案件来源。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我局于2020年3月2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监蓟听告〔2020〕92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当事人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内的店铺“BUY小碗菜(蓟州店)”和“蜀湘小厨”超范围经营冷荤菜的这一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当事人作为入网餐饮经营者自开业至10月初,在美团外卖平台内的店铺“蜀湘小厨”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九项“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15000元。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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