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罚〔2020〕95号
当事人:天津市大拇指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578637146X5
住所(住址):蓟县兴华大街43号商贸楼商厦5号
投资人:刘艳新
2019年11月11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市场监管委关于严格规范网络销售“裱花蛋糕”经营行为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经便函〔2019〕56号)文件,该文件内显示在饿了么平台内的店铺“拇指王生日蛋糕面包吐司西点(兴华大街店)”超范围经营裱花蛋糕,地址为天津市蓟县兴华大街拇指王43号商贸楼商厦5号。
2019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到位于天津市蓟州区兴华大街43号商贸楼商厦5号的天津市大拇指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中,该店显著位置悬挂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含网络经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糕点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4年2月26日,现场检查发现有3张大拇指蛋糕店预订单。执法人员在该店投资人刘艳新的陪同下,打开饿了么APP,进入该店在饿了么平台上的名为“拇指王生日蛋糕面包吐司西点(兴华大街店)”的店铺,该店铺内有裱花蛋糕在售,当事人涉嫌超范围经营裱花蛋糕,于2019年11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自2019年8月至案发,通过饿了么外卖平台内的店铺“拇指王生日蛋糕面包吐司西点(兴华大街店)”超许可范围经营裱花蛋糕,货值金额为2810.4元,无违法所得,通过在线下实体店超许可范围经营裱花蛋糕,货值金额384元,违法所得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刘艳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大拇指蛋糕店现场笔录1份,3页,经刘艳新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照片1份,9张,证明现场情况;
3.执法人员对刘艳新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5页,经刘艳新签字确认的饿了么平台上“拇指王生日蛋糕面包吐司西点(兴华大街店)”截图26张,刘艳新提供经营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裱花蛋糕的事实情节。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蓟罚告〔2020〕9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通过饿了么平台上的名为“拇指王生日蛋糕面包吐司西点(兴华大街店)”店铺超范围经营裱花蛋糕的
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当事人通过线下实体店经营裱花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超范围经营裱花蛋糕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九项“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超范围经营裱花蛋糕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处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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