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罚〔2020〕214号
当事人:天津市蓟州区浩美糕点店(丁浩)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5MA06P71Y23
住所(住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兴华大街50号光大商务中心底商10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丁浩
联系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兴华大街50号光大商务中心底商103号
根据举报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展示柜上有4袋枫糖黄油牛角面包和5盒芝士蛋黄酥外包装上均未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芝士蛋黄酥外包装上仅标示有“生产商:天津市津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五纬路58号”字样,以上食品均为当事人现制现售。执法人员当场对以上食品进行了扣押(详见津市监蓟渔实强〔2020〕01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2020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肖少东进行了询问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4月23日因总部配送的制式标签用完,未及时制作标签,期间现制现售的枫糖黄油牛角面包和芝士蛋黄酥外包装上均未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芝士蛋黄酥使用加盟总部天津市津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派送的包装盒进行包装,包装盒印有“生产商:天津市津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五纬路58号”字样,当事人现制现售芝士蛋黄酥包装盒标签内容与实际不符行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984元,获利29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未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盒内食品与包装盒标签内容不符的事实。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肖少东询问笔录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未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盒内食品与包装盒标签内容不符的具体情节。
3.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未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盒内食品与包装盒标签内容不符食品的货值及利润。
4.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6.授权委托书1页,证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关系。
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8.工作人员王文娟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工作人员王文娟身份。
2020年7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枫糖黄油牛角面包和芝士蛋黄酥外包装上未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芝士蛋黄酥包装盒关于生产商、地址的标签含虚假内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
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未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散装食品行为和芝士蛋黄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95.2元;3、没收5盒芝士蛋黄酥;4、罚款6000元。罚没款总计6295.2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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