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罚〔2020〕252号
当事人:天津市蓟州区秀艳馒头坊(李玉树)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5MA06FQPQ76
住所(住址):xxxxxz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玉树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1481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2xxxxxxxx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0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果汉山、孙兆林到天津市蓟州区秀艳馒头坊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1名员工不能出示健康证,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于2020年7月3日前完成整改,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020年7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天津市蓟州区秀艳馒头坊进行日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1名服务员仍不能出示健康证。当事人的行为满足雇佣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存在雇佣未取得健康证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行为;
3.现场照片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到达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现场的情况;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身份;
5.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雇佣未取得健康证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情节。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以及复核过程及意见:本局于2020年8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蓟告〔2020〕25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食品摊贩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7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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