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蓟罚〔2020〕206号
来源: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7-30 16:11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罚〔2020〕206号
当事人:天津市蓟州区好朋友副食店(刘志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5MA06H4QQ4H
住所(住址):天津市蓟州区新城C2安置区8号商业1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志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225************
联系电话:158********
联系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新城C2安置区8号商业116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2020年5月8日,州河湾镇市场监管所收到群众投诉,浩轩超市,蓟州区渔阳镇蓟县新城同乐园2期底商,市民5月7日上午去超市购买桃李手撕面包,花费4元左右,回家发现面包过期。2020年5月9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天津市蓟州区新城C2安置区8号商业116的天津市蓟州区好朋友副食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情况是:在该店用于销售的货架上摆放的:1、爱豆的面包,1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04月24日,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保质期为7天;2、鸡腿汉堡包,共2盒,生产日期为20200503,4月16日-10月15日期间保质期为3天;3、奶棒面包,共1袋,生产日期为20200427,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保质期为7天;4、酵母面包,共4袋,生产日期为20200318,保质期为20200501。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已超出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出保质期预包装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款“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便利店用于销售商品的货架上摆放的商品:爱豆的面包共1袋、鸡腿汉堡包共2盒、奶棒面包共1袋、酵母面包共4袋,货值金额合计39.5元,至2020年5月9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已超出保质期,由于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丢失,超出保质期后不知道是否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天津市蓟州区好朋友副食店营业执照、负责人刘志静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出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现场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出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事实情节。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无陈述和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我局已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当事人。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款“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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