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罚〔2020〕284号
当事人:天津市蓟州区美誉小吃店(李明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5MA069WPF0M
住所(住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蓟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贸楼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明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984************
联系电话:183********
联系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蓟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贸楼11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依举报,2020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州执法人员到达位于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蓟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贸楼11号的天津市蓟州区美誉小吃店进行检查,经检查:1、该店有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备案证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该店门头牌匾为河间驴肉火烧,执法人员用该主体负责人的美团APP商家版上,商家名称为美誉小吃城,在该商家美团APP商家上商家食品经营许可资质为天津市蓟县吴华龙小吃店;3、经查询该商户美团APP商家订单,2020年4月1日完成一笔订单,订单内容为拍黄瓜一份,计10元,纯肉火烧1个,计7元,包装费1元,配送费4元,合计22元。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的规定。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提供网络餐饮服务,至案发时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提供网络餐饮服务可查订单为1笔,合计2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天津市蓟州区美誉小吃店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经营者李明明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举报人订单截屏图片、商家资质截屏图片,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现场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事实情节以及违法所得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我局已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当事人。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由于疫情原因,网络订单较少,违法事实轻微;该摊贩经营面积较小,未达到50平方米;对违法行为认识较为深刻;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再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九项的规定和《天津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及减轻处罚清单》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元;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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