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不罚〔2020〕019号
当事人: 天津佰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20225300328147N
住所(住址): 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大李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吴丹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10782************
联系电话: 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天津市蓟州区************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12月26日,投诉举报平台接到举报人张林举报称天津佰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购物网站上所售商品(商品名为厂家直销进口料防震气垫膜气泡膜全网经济实用膜),存在违反广告法行为,其广告内容声称无毒却没有依据。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赵辉、王伟涛于2019年12月27日对位于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大李各庄村东北侧的天津佰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负责人李俊志在执法人员电脑上打开该公司在阿里巴巴上运营的店铺网站,网址为https://shop1404951229858.1688.com/,及该网址下的子网页。执法人员当场查阅该网址及其子网页的内容,在网址为https://detail.1688.com/offer/580375642628.html?spm=a2615.7691456.autotrace-offerGeneral.1.17cd6120CevT1t的网页上发现“环保无毒无味”的内容,在网址为https://detail.1688.com/offer/535439771077.html?spm=a2615.7691456.autotrace-offerGeneral.1.5c2c418afo2pWD的网页上发现同举报信息一致的“本产品是采用进口一级白回料生产,无毒加厚防震抗缓冲效果好,非包装食品都可选用,颜色一级白仅次于全新料”的内容。执法人员遂将案件来源信息进行登记,并于2019年12月1日上报至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2月2日和2020年5月13日对负责人李俊志进行询问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天津佰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电商平台上的网店于2014年8月初由负责人李俊志申请并运营,并于2019年初发布包含“环保无毒无味”、“无毒”等字样的广告内容。上述广告内容理论依据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CL01I072185001C),该检测报告依据的《GB 9687-1988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已于2017年4月19日作废,被《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代替。因所参照检测标准作废,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CL01I072185001C)已失效,因此,当事人2019年初发布的包含“环保无毒无味”、“无毒”等字样的广告内容无理论依据,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自上述广告发布之日起当事人网店交易量共4单,2019年5月至今交易量为0,广告发布后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总成交额为468.00元。当事人无网店维护费用和广告制作费用,自网店开始运营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共交纳阿里巴巴诚信通年费30644.00元,上述广告发布后交纳阿里巴巴诚信通年费6688.00元。自发布上述广告内容后,广告费用总计668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和负责人身份信息;
2.2019年11月27日当事人网店网页截图一组(共5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网店网页上发布广告内容包含“环保无毒无味”、“无毒”等字样;
3.2019年11月27日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网店(https://shop1404951229858.1688.com/)及其子网页(https://detail.1688.com/offer/580375642628.html?spm=a2615.7691456.autotrace-offerGeneral.1.17cd6120CevT1t、https://detail.168
8.com/offer/535439771077.html?spm=a2615.7691456.autotrace-offerGeneral.1.5c2c418afo2pWD)上发布广告内容包含“环保无毒无味”、“无毒”等字样的情况;
4.2019年12月2日对当事人李俊志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情节;
5.2020年5月13日对当事人李俊志的询问笔录(共3页)、2019年度诚信通年费发票复印件和诚信通年费交纳情况查询结果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自虚假广告内容发布后,广告费用总计6688.00元的事实情节;
6.华测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CL01I072185001C)复印件和《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发布广告依据失效的事实情节;
7.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情节和网店交易量较少、成交额较低的事实情节;
8.当事人网店交易记录和交易信息查询结果一份,证明当事人网店交易量较少、成交额较低的事实情节;
9.华测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190335182101C)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售产品的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4806.7-2016的事实情节。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当事人天津佰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理由)
当事人发布没有理论依据的、包含“环保无毒无味”、“无毒”等字样的广告内容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广告发布后商品成交额较少,所售商品经检测未发现质量问题,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于2019年11月27日、2019年12月2日和2020年5月13日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并提供有关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接受询问调查后已删除相关广告内容),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所指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蓟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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