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不罚〔2021〕2 号
当 事 人:天津市蓟州区惠园阁农家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20225************
经 营 场 所 :天津市蓟县穿芳峪镇毛家峪村
经 营 者:王平
身 份 证 号 码:120225************
联 系 电 话:135********
联 系 地 址:天津市蓟州区****************
2020年10月,我局收到区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报告结果显示由天津市蓟州区惠园阁农家院抽检的油麦菜不合格,该农家院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经局长批准立案,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经营者,调阅相关进货凭证,对食品加工原料来源追溯等方式进行调查。
经查:2020年9月8日,天津市蓟州区惠园阁农家院从天津市蓟州区王志海蔬菜经营部以每斤6元的价格购进油麦菜5.4斤,用款32.4元,同日,该批油麦菜食品原料在未加工制作食品前,由天津市蓟州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为食品安全检验样品,并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检验, “氟虫腈”含量超出国家强制标准规定,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9月8日, 天津市蓟州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抽样单一份一页,编号DC20120119114431653,证明抽样检测样品来源于天津市蓟州区惠园阁农家院;
2、2020年10月10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出具的编号为No:YDD0920022的检验报告,证明来源于天津市蓟州区惠园阁农家院抽样检测样品油麦菜农药“氟虫腈”含量超出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油麦菜不合格;
3、2020年10月10日,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区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一页,证明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抽检结果、复检、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提出期限等内容;
4、2020年10月13日,天津市蓟州区惠园阁农家院经营者王平签收的送达回执两份两页,证明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当事人送达区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
5、2020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天津市蓟州区惠园阁农家院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页,证明该农家院当日无油麦菜食品加工原料;
6、2020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2020年9月8日天津市蓟州区惠园阁农家院购进备用油麦菜来源、数量价格、使用情况等;
7、2020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蓟州区王志海蔬菜经营部从业人员赵文红询问时制作笔录一份四页,证明天津市蓟州区惠园阁农家院采购的油麦菜食品原料来源、数量、价值及微信采购方式等情况;
8、2020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蓟州区王志海蔬菜经营部经营者王志海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天津市蓟州区王志海蔬菜经营部与天津市蓟州区惠园阁农家院有蔬菜供应关系及2020年9月8日向天津市蓟州区惠园阁农家院供应蔬菜食品原料经手人等情况;
9、王平提供的采购销货单一份一页,证明2020年9月8日天津市蓟州区惠园阁农家院购进备用油麦菜数量、价格情况等;
10、王平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照片打印件各一份三页,证明王平的自然人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等情况;
11、赵文红提交的赵文红、王志海身份证等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赵文红、王志海自然人身份等情况;
12、王志海提交的营业执照等照片打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天津市蓟州区王志海蔬菜经营部经营主体资格。
13、王平提交的认识和整改方案,证明经营者王平对抽检不合格问题的认识态度和改进今后采购工作的方向、方法。
当事人经营期间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
当事人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处罚,但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情况,提供进货凭证,寻找供货人,蔬菜来源能够做到追溯,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蔬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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