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罚〔2021〕221号
当事人:刘学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无 住所(住址):天津市蓟州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学凤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
联系电话:1********** 其他联系方式:无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1年3月9日,侯家营镇市场监管所与侯家营镇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联合检查时发现刘学凤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侯家营镇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当场没收了在售的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侯家营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调查当事人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销售金额6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身份;
2.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行为;
3.现场照片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到达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现场的情况;
4.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事实情节;
5.当事人所写的《关于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经营情况说明》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经营情况。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以及复核过程及意见:本局于2021年 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蓟告〔2021〕2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三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的规定。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三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8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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