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市监处罚〔2021〕1100号
当事人:田*新
住所(住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东北隅新村***********
身份证件号码:120225*******************
联系方式:158*************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2021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到达位于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东北隅新村**************(天意美食城)进行监督检查,蓟县天意美食城已于2003年6月30日注销停业,现该场地承租人为田*新,田*新装修该场所后对外出租摊位,同时田*新对摊位承租人收取电费,向摊位承租人以均摊形式代收电费。但田*新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代收电费的收费标准进行明码标价。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蓟市监责改文【2021】63号。
文昌街市场监督管理所经报请主管领导于2021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1月24日,文昌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东北隅新村*******的场地承租人为田*新,田*新装修该场所后对外出租摊位,2021年10月份至今,当事人田*新作为转供电主体代收场地内摊位承租人的电费业务,向场地内摊位承租人以均摊形式代收电费,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代收电费的收费标准进行明码标价。上述行为满足了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构成要件。本案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田*新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对当时人田立新的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事实情况。
4、责令改正通知书1页、送达回证1页,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事实;
6、当事人收费标准公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情况事实。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无陈述和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我局已于2021年12月08日告知当事人。
案件性质:当事人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代收电费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事实情节,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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