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蓟市监不罚〔2023〕9 号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3-24 17:25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市监不罚〔2023〕 9 号
当事人:精诚硕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06JP354T                    
住所(住址):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杨津庄村村东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生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2年12月8日举报人在12315举报,举报中称:“商品网址:精诚硕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广告宣传该产品是“全国首创”等夸大或虚假词汇,属最高级用语,故该宣传为虚假广告等信息”。接到举报后,2022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对精诚硕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2023年12月28日对该公司予以立案。2023年1月6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    
    (案件事实)
     经查,在网站上有“全国首创免烧混交器的打胶机”的产品宣传,发布日期2022年4月6日,有效期2022年7月5日。产品详情中有,“精诚硕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全国首创免烧混交器的打胶机产品的介绍、价格、批发、厂家等信息”。2022年12月13日,该公司对于“全国首创免烧混交器的打胶机”网页截图给予确认属实。并确认该网站不属于精诚硕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没有产生制作发布广告的费用。2022年12月26日该公司在自己公司的网站上为了消除影响,作出了特别声明:“在全球玻璃网     上有关本公司产品的各种宣传,从即日起作废,以后在全球玻璃网上有关本公司的各种信息全部非本公司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2023年3月13日,网站已关闭,显示“Service  Unavailable”。即“不可用的服务”。精诚硕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无任何科学依据就在网上发布含有“全国首创免烧混交器的打胶机 ”等用语广告的行为,满足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绝对化用语广告的事实情节。                        
3、当事人网页宣传截图,证明当事人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行为。                                    
4、当事人在本公司网站作出特别声明,及网站已关闭,证明当事人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5、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在发布违法广告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2023年3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在我局2022年12月13日现场检查后,2022年12月26日该公司在自己公司的网站上为了消除影响,作出了特别声明:“在全球玻璃网上有关本公司产品的各种宣传,从即日起作废,以后在全球玻璃网上有关本公司的各种信息全部非本公司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2023年3月13日,网站已关闭,显示“Service  Unavailable”。即“不可用的服务”。经查该广告宣传的产品并未成交,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该行为符合《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二十四)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主通过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宣传单等自行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的免于行政处罚情节。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 24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