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市监不罚〔2024〕015号
当事人:天津蓟农希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0797KH8P
经营场所:天津市蓟州区闻水南路东侧、依水街南侧宸熙花园底商
负责人、经营者:刘*平
我单位分别于2023年11月17日、11月19日、11月20日共接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四名消费者举报,举报内容反映天津蓟农希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抖音商城“蓟农希望农产品”宣传【高端品质】蟹黄狮子头四喜丸子传统工艺升级品质年货首选580g/袋产品是“首选”,该宣传为虚假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虚假宣传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同时也容易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误导。
2023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依举报到达天津市蓟州区闻水南路东侧、依水街南侧宸熙花园底商的天津蓟农希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有名称为天津蓟农希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公司于抖音平台开设店铺“蓟农希望农产品”,抖音店铺内在售“[高端品质]蟹黄狮子头四喜丸子传统工艺升级品质年货首选 580g/袋,38.6元(券后价34.6元)/袋 已售0”产品。2023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经报局领导审批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2月8日及2023年12月19日,针对上述问题,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进行询问,询问中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表示:其公司销售的上述产品“蟹黄狮子头四喜丸子”是刚刚在抖音店铺上架的,尚未进行推广和销售,且目前已对商品进行下架。
经调查,当事人于抖音平台开设店铺“蓟农希望农产品”,抖音店铺内在售“[高端品质]蟹黄狮子头四喜丸子传统工艺升级品质年货首选 580g/袋,38.6元(券后价34.6元)/袋 已售0”产品,当事人销售产品时使用“首选”进行宣传的行为满足了广告宣传中含有“最高级”用语的构成要件。当事人抖音店铺各类产品的上架及店铺运营由公司员工负责,没有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1份,共4页,证明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抖音店铺内在售商品及店铺资质情况;
2.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 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被委托人资格;
4. 询问笔录2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广告宣传中含有“最高级”用语的事实情节;
5. 当事人提供的抖音店铺内在售产品“四喜丸子”的实物照片、进货票据、生产商资质及检验检测报告各1份,共7页,证明该商品的进货来源情况;
6. 当事人提供下架相关产品的照片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的情况。
2023年12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蓟市监罚告〔2024〕0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无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广告宣传中含有“最高级”用语的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学习。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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