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市监不罚〔2024〕10号
当事人:天津市翔誉食品工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574136221XW
住所(住址):天津蓟州区洇溜镇李怀辛村东侧、京哈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冀*勋
2023年12月24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洇溜镇市场监管所接到举报单,反映天津市翔誉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在抖音商城其店铺“翔誉板栗零食工厂”内宣传产品是“首选”,链接为“9.71 V@l.cn 08/08 AtE:/ 【抖音商城】https://v.douyin.com/i89fRynY/”和“5.87ebA:/11/12 T@l.cA【抖音商城】https://v.douyin.com/i89fEx9f/。接到举报后,2023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天津蓟州区洇溜镇李怀辛村东侧、京哈公路北侧的天津市翔誉食品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人员陪同下登录抖音,复制链接“9.71 V@l.cn 08/08 AtE:/ 【抖音商城】https://v.douyin.com/i89fRynY/”,该页面有“新年零食首选”用语,店铺名为“翔誉板栗零食工厂”,商家资质营业执照名称为天津市翔誉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复制链接“5.87ebA:/11/12 T@l.cA【抖音商城】https://v.douyin.com/i89fEx9f/”,该页面有“送礼首选”用语,执法人员进行截图,该公司确认。该公司当场将“首选”二字删除从上述两个链接页面删除。当事人涉嫌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经批准,于2024年1月9日进行立案调查。在2024年1月10日,洇溜镇市场监管所接到举报单,反映天津市翔誉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在抖音商城其网店“翔誉板栗零食工厂”内宣传产品是“首选”,商品链接为“4.66 03/19 dNJ:/ L@W.zT 【抖音商城】https://v.douyin.com/i8Kb5EHr/”。2024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人员陪同下登录抖音,复制链接“4.66 03/19 dNJ:/ L@W.zT 【抖音商城】https://v.douyin.com/i8Kb5EHr/”页面内无“首选”二字,当事人出示打印截图一张,内有“首选零食”字样,当事人予以确认。 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商城内有店铺,自2023年12月10日在店铺内商品链接为“9.71 V@l.cn 08/08 AtE:/ 【抖音商城】https://v.douyin.com/i89fRynY/”的页面使用“新年零食首选”用语,至2023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对“首选”二字进行改正,该页面曝光人数为120人,成交0笔。自2023年12月10日在店铺内商品链接为“5.87ebA:/11/12 T@l.cA【抖音商城】https://v.douyin.com/i89fEx9f/”的页面使用“送礼首选”用语,至2023年12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对“首选”二字进行改正,该页面商品曝光人数为173人,成交3笔,金额共计49.9元。自2023年12月21日在店铺内商品链接为“4.66 03/19 dNJ:/ L@W.zT 【抖音商城】https://v.douyin.com/i8Kb5EHr/”的页面使用“首选零食”用语,至2024年1月11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该页面“首选”用语已改正。截止到2024年1月11日,该页面商品曝光人数为498人,成交0笔。当事人在上述3个商品链接页面使用“首选”用语,满足“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上述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冀*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张*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张*身份;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现场笔录及当事人确认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的事实情节;
4.对张*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的事实情节;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改正后网页的截图,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6.执法人员打印当事人网店数据页面,证明当事人页面浏览量小,成交量小;
7. 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事实情节;
8.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说明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的事实情节,积极配合调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蓟市监不罚告〔2024〕1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积极整改,删除该广告,未造成
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符合《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二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主通过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宣传单等自行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规范经营行为,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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