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天津市蓟县双福星副食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5
U7A
经营场所:蓟县兴华市场
经营者:穆*东
2024年5月9日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于2024年5月8日通过美团外卖在该店铺购买六神驱蚊花露水,实际收到货物与宣传不符为普通的妆字号花露水没有驱蚊功效,商家宣传驱蚊功效。2024年5月13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投诉到位于天津市蓟州区兴华市场的天津市蓟县双福星副食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店内发现净含量95ml/瓶的六神花露水,外包装标签信息有:“清凉舒爽祛痱止痒
,本品可满足您祛痱止痒、清凉舒爽、清新怡人、改善异味等多种需求,是居家、外出的常备佳品。产品执行标准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3006257”。未标注有驱蚊功效。执法人员在穆*东的陪同下打开美团app名称为“双福星副食自选超市(兴华市场店)”的网络店铺,经营有“六神花露水95ml/瓶”月售1,¥ 14,商品详情中“功效:驱蚊”,执法人员现场截屏留存并拍照。穆*东立即将“功效:驱蚊”修改为“功效:止痒”。本局于2024年5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并对经营者穆*东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9月起在美团外卖平台的网络店铺上架“六神花露水95ml/瓶”,商品详情中“功效:驱蚊”,当事人无法提供能够证明上述商品具有驱蚊功效的相关材料。当事人自上架上述商品至2024年5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共售出1瓶,售价14元/瓶。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无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蓟县双福星副食商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页,网络店铺截图2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的事实情节和积极整改情况;
3、全国12315平台分拨的投诉单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2024年6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蓟市监不罚告〔2024〕4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履行市场主体义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全面排查生产经营中的风险点,积极进行整改;
3.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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