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市监不罚〔2024〕74号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1-28 18:00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市监不罚〔2024〕74号
当事人:意乐(天津)散热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天津市蓟州区经济开发区府君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德*卡.安*亚
    2024年9月29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洇溜镇市场监管所接到举报单,举报人反映意乐(天津)散热器有限公司在微博首页宣传该公司时,描述其为“绝对”。接到举报后,2024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意乐

(天津)散热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该公司有营业执照。执法人员打开新浪微博,搜索意乐散热器,显示有“意乐散热器”微博,显示有“702粉丝”、“2001关注”、“1223转评赞”、“意乐(天津)散热器有限公司官

方微博”、“同时也使集团在市场中拥有绝对的竞争力”用语,点击“更多资料”,显示“简介”,该页面有“同时也使集团在市场中拥有绝对的竞争力”用语,该页面显示“昵称”、“意乐散热器”、“微博认证”、“意

乐(天津)散热器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审核时间”、“2018-04-12(未年审)”,该微博显示最后一条微博发布日期为2019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对页面进行截图,该公司人员现场无法确认上述微博为该公司所有、发布

,该公司人员在截图上签字。2024年10月9日,该公司提交情况说明一份,并确认上述微博为该公司所有。当事人涉嫌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经批准,于2024年10月17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自2015年1月起,当事人在微博首页及简介中使用“同时也使集团在市场中拥有绝对的竞争力”用语,当事人在上述页面使用“绝对”一词,满足“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

语”的构成要件。2016年当事人营业收入严重下滑且逐年下降,自2019年起至今主营业务收入为0,当事人最后一条微博发布于2019年12月25日,后期该微博无人管理,2024年10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

于2024年10月17日找回微博账号密码,对上述用语删除,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微博总计有转评赞共1223条,粉丝702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现场笔录及微博页面截图,证明当事人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的事实情节;
4.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的事实情节;
5.执法人员截取的当事人改正后网页截图、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6.当事人提供的利润表,证明当事人营业收入;
7.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主动说明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的事实情节,积极配合调查;
8.举报单及举报材料,证明案件来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蓟市监不罚告〔2024〕74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删除违法广告,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可以不予行

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

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
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2.规范经营行为,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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