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市监处罚〔2025〕9号
当事人: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中心卫生院
住所(住址):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后屯村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2024年11月4日,我局收到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函告,天津市医保局已对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中心卫生院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涉嫌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2024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
对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执法检查,负责人王※现场委托该院副院长张※陪同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下仓中心卫生院违规费用明细表” ,该表为市医保局计算退回医疗保障基
金金额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张※现场确认了因串换诊疗项目和超标准收费受到天津市医保局处罚的情况并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天津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复印件(津医保处字[2024]第0096号
)。2024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对本案被委托人张※进一步询问调查,张※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中心卫生院关于串换诊疗项目和超标准收费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该院在2018年9月-2023年8月涉嫌违规收取技术附加费的项目为晶体超声乳化术、人工晶体植入、霰粒肿切除术、麦粒肿切开术等、上述项目分属眼科和颌面外科。因《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取消一次性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7〕634 号)规定,取消颌面外科及眼科手术收取手术技术附加费,该院外科在开具符合眼科和颌面外科
手术项目要求时违规收取了对应的手术技术附加费,为超标准收费行为。另有将切开引流、肛门周围脓肿、耳廓肿瘤切除术等串换成深部脓肿切开引流术,将粉瘤切除术、囊肿切除串换为单纯囊肿摘除术的
情况,串换项目收费。
上述项目收费款项中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已退还医保账户,其个人支付部分未退还患者,经核算,未退还患者费用合计4181.0 元,属于违规收取费用。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1日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津蓟市
监责退〔2024〕5009号),当事人通过公告未能将4181.0元退还消费者,当事人于2024年12月30日向执法人员提交了情况说明,说明中表明了该医院没有退费的现实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不执行政府
定价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函告,证明本案案件来源;
2.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4.2024年12月11日在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五大队对该案被委托人张※所作的询问笔录,“下仓中心卫生院违规费用明细表” ,证明当事人对外提供医疗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2024年12月11日)”,证明该院医保违规行为的整体情况;
6.天津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津医保处字〔2024〕第 0096 号)复印件,证明事人因串换诊疗项目、超标准收费被天津市医疗保障局立案处罚的情况;
7.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2024年12月30日)一份,证明该医院没有退费的客观事实;
8.《天津市定价目录》,证明当事人所实施的诊疗项目属于政府定价的客观事实;
9.《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取消一次性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7〕634 号),证明颌面外科、眼科手术已经停止收取手术技术服务费的
客观事实。
2025年1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蓟市监罚告〔2025〕9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七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的
规定,应责令改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因当事人串换诊疗项目、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已受到天津市医保局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津医保处
字〔2024〕第 009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
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的规定,不再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
定》第九条第六、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181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
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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