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蓟市监不罚〔2025〕27号
当事人:天津市蓟州区祥和兴华副食店(李*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5MA05RXG00Y
住所(住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水利新村*号楼东*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兰
2025年1月14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反映其于1月13日在蓟州区水利新村西北门旁的兴华超市购买的零零亲鲜香猪肉条为过期食品,生产日期:2024年3月5日,保质期270天,并提供微信支付截图2张、购买过程的视频1份以及商品照片2张。2025年1月23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投诉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零零亲鲜香猪肉条。本局于2025年2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4日对经营者李*兰进行了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18日购进2盒零零亲鲜香猪肉条(20袋/盒),进价**元/盒,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于2025年1月13日售出了2袋零零亲鲜香猪肉条(生产日期2024年3月5日,保质期270天),售价:2元/袋。本案货值金额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李*兰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出厂检验报告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1份,投诉人提供的微信支付截图2张、购买过程的视频1份以及商品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情况;
4.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情况;
5.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全国市场监督行政执法平台行政处罚信息截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6.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2025年4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蓟市监不罚告〔2025〕27号)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全国市场监督行政执法平台,并经当事人确认,系初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影响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违法行为类型5: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食品经营中的风险点;
3.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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