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办理指南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三、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阅。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一) 设立登记
1.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 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6. 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屋使用说明;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参照城镇房屋规定办理,没有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武警部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除提交房屋使用证明复印件外,还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 变更登记
1.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 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屋使用说明;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参照城镇房屋规定办理,没有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武警部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除提交房屋使用证明复印件外,还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6.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 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8. 营业执照正、副本。
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 注销登记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七、法定办结时限
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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