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登记办理指南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三、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请书文本请通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阅。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一)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二)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5.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
8.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9.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三)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目录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 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七、法定办结时限
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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