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申请指南(试行)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天津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试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二、受理条件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行政裁决因请求人提出行政裁决请求而启动。请求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五)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管辖范围;
(六)人民法院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立案,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七)请求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专利权受到侵害以及被请求人之日起三年内提出请求,但请求人提出请求时侵权行为仍在发生的除外。
(八)提交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请求人应当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审理活动。
专利侵权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共同参加案件的处理:(一)涉案专利权有2个以上专利权人的,全体共有专利权人为共同请求人,部分共有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有关实体权利的除外;(二)被请求人为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被请求人;(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请求人应当提供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相应请求书副本。一个案件只能涉及一个专利号、一个被请求人;涉及同一专利权人的多个专利号或者同一专利号多名被请求人时,应分别填写请求书并分别立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请求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得超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例如请求责令赔偿、赔礼道歉等。
(二)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请求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请求人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其中,如果请求人是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请求人有独立的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权,则请求人还需提交专利权人放弃专利侵权纠纷请求权利的书面声明。
(三)授权委托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审理活动。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函。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必须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或进行和解,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应当要求委托人明确特别授权的具体事务。未明确委托权限的,视为一般代理。
(四)被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要求提供明确的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有确切的住址或者地址。可提供能证明被请求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证据的复印件。
被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信息相关材料,可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并提供该系统公示的的工商登记信息首页或营业执照信息,即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住所、登记机关、发证日期等信息。
(五)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材料
专利证书及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公告页、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复印件,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近期专利登记簿副本、当年专利年费缴纳凭证。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或经请求人签字确认的专利权登记和公告文件复印件。
(六)专利侵权的相关证据
1.请求人应提交证明被请求人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物证、书证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涉嫌侵权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涉嫌侵权产品的证据等。比如:
(1)被控侵权人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证据。如对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公证保全的证据,或对涉嫌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后取得的证据,以及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购销合同、报价单、产品宣传广告材料、生产任务单、出仓单等。
(2)与被控侵权产品/方法相关的证据。如从市场上或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嫌侵权产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工艺、配方以及生产步骤等。
(3)其他证据。如其他部门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取得的与专利侵权有关的证据。
(4)请求人主张被请求人侵犯其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为证明被请求人生产的产品与自己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属于同样的产品,可以提交被请求人的产品和/或其产品说明书、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报告等证据。
2.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最好提供被控侵权的产品实物,如果提供实物确有困难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详细线索供行政机关取证;
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具体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4.请求人提出他人侵犯其方法发明专利权的主张的,也要首先举证证明其享有专利权和被控侵权产品与使用其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相同,然后才能将举证责任倒置于被请求人,由被请求人证明其生产的产品使用的是什么方法;
5.其他必须的证据材料。
(七)证据材料的基本要求
请求人除应提供请求书正本及有关证据外,还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相应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请求人应对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对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由请求人签名确认。
证据材料不得用订书机或打孔机或线装订,可使用长尾夹固定、档案盒保存。请求书、授权委托书须提交原件;其它证据材料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复印专利证书等证据材料时,须按原件1:1复印,不得缩小或放大比例。
请求人应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提交录音证据的同时,应提交相应的文字记录稿;提交物证的同时,应提交能充分反映该物证证明内容的照片。
四、办理流程
五、咨询与受理渠道
受理机构: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联系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文昌街道兴华大街23号
联系电话:022-29762686;022-29197601
联系邮箱:jzqjgj18@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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