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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1-10 09:44

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宁河县鑫鑫玉海大酒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墨鱼。

(一)2022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接到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22DZS0006102),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县鑫鑫玉海大酒店采购的墨鱼(购进日期:2022-09-13)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麻蛤。

(三)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当事人于20221018日启动召回程序,于店门口张贴召回公告。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

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宁河县鑫鑫玉海大酒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墨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接到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22DZS0006102),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县鑫鑫玉海大酒店采购的墨鱼(购进日期:2022-09-13)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墨鱼的货值金额为2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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