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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1-19 11:30

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宁河区明林达副食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

(一)2022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接到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出具的检验报告(№:LNHN1022020),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区明林达副食超市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2-10-12)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2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

(三)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当事人于2022119日启动召回程序,于店门口张贴召回公告。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9日

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宁河区明林达副食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接到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出具的检验报告(№:LNHN1022020),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区明林达副食超市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2-10-12)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货值金额为31.5元,违法所得3.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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