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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河区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宁河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4-10-31 09:05

为保障全区餐饮安全和消费者身体健康,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监督抽检发现五家餐饮经营单位不合格,主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将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天津市宁河区林燕金小吃

餐(饮)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FSAY3PPM1425448F6),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区林燕金小吃店使用的碗(消毒日期:2024-04-18)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核查,天津市宁河区林燕金小吃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对其责令改正,给与警告。该餐饮店已落实整改措施,餐具后续送检已合格。

天津市宁河区马连丰牛肉板面店

餐(饮)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华标(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HB2411730233),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区马连丰牛肉板面店使用的盘子(消毒日期:2024-04-22)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核查,天津市宁河区马连丰牛肉板面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对其责令改正,给与警告。该餐饮店已落实整改措施,餐具后续送检后已合格。

天津市宁河区李建业小吃店

餐(饮)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g:24Z00453)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区李建业小吃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4-04-22)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核查,天津市宁河区李建业小吃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对其责令改正,给与警告。该餐饮店已落实整改措施,餐具后续送检已合格。

天津市宁河区小兵小吃部

餐(饮)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华标(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Q:HB2411730234),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区小兵小吃部使用的碗(消毒日期:2024-04-22)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核查,天津市宁河区小兵小吃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对其责令改正,给与警告。该餐饮店已落实整改措施,餐具后续送检已合格。

天津市宁河区徐小东小吃铺

餐(饮)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华标(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HB2411730232),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区徐小东小吃铺使用的小碗(消毒日期:2024-04-22)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核查,天津市宁河区徐小东小吃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对其责令改正,给与警告。该餐饮店已落实整改措施,餐具后续送检已合格。

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郑重提醒全区各餐饮经营单位,务必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提升餐饮安全自律水平,规范餐饮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未来,我局将持续聚焦问题导向,加大对餐饮单位的抽检频次与力度,坚决守护食品安全底线,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心、用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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