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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河区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违法添加类典型案例
来源:宁河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4-11-21 15:37

为保障全区食品安全和消费者身体健康,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非法添加等问题。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监督抽检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违法案件。现公布三起典型案例。

天津市宁河区天奕兴水果批发部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杨梅案

2024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接到天津量信检验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LNHN0424047),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区天奕兴水果批发部经营的杨梅(购进日期:2024-04-22)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核查,天津市宁河区天奕兴水果批发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杨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天津市宁河区伟云水果经营店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桑葚案

2024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接到天津量信检验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LNHN0424073),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区伟云水果经营店经营的桑葚(购进日期:2024-04-24)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核查,天津市宁河区伟云水果经营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桑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天津市宁河县刘乃柱食品商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杨梅案

2024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接到天津六角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TL-J24060006),报告显示天津市宁河县刘乃柱食品商店经营的杨梅(购进日期:2024-06-03)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核查,天津市宁河县刘乃柱食品商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杨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郑重提醒全区各食品经营单位,务必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提升食品安全自律水平,规范自身食品安全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未来,我局将持续聚焦问题导向,加大抽检频次与力度,坚决守护食品安全底线,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心、用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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